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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延平区2003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延平区2003年度
 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3]324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延平区2003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南政〔2003〕综2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延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48.172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延平区水南街道办事处东坑村园地0.2073公顷、林地6.754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747公顷,后谷村园地0.1367公顷、林地29.1706公顷、未利用土地0.986公顷,计征用集体土地37.4294公顷;拨用国有林地11.9038公顷,合计征(拨)用土地49.3332公顷,作为延平区2003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延平区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文10日内予以公告,并依照法定的程序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建设用地各项费用应依法予以补偿,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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