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收农民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应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对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尚未参加培训的特殊职业(工种)的人员,可在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先招收后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再上岗。
(五)整合教育培训资源,改善培训条件。
在充分发挥和提升现有教育培训资源作用的基础上,要着重对其中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农业高、中等职业院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村职业中学和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围绕农民工培训,加以改造和完善,加强实验实习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完善教学培训条件,建设一批能起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引导和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联合,增加培训项目,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益。
引导和鼓励教育培训机构、劳务输出(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建立各种形式的合作伙伴关系;引导和鼓励教育培训机构建立重点为农民工服务的劳务中介组织,培训与中介“二位一体”,全程、全方位服务,实现培训与劳务中介和就业的良性联动。
发展和改革农村教育,使农村职业学校、成人学校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重要阵地。充实农村普通中学职业培训和就业训练课程。具备条件的农村初高中,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新增劳动力培训作为学校的重要工作内容。各类职业学校要扩大面向农村的招生和培训规模,积极开展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农村成人学校建设,充分利用农村成人学校开展农民工培训。城市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要结合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结构,积极开展进城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六)加强农民工培训服务工作。
加强农民工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农民工培训师资可以由教育培训机构通过开展继续教育来解决,也可从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科研单位、企业、技术推广部门聘请。要定期组织开展师资培训,不断提高教师业务水平。
加强农民工培训的教材开发。教材的编写和选用坚持统一规范、实际适用和先进创新的原则。引导性培训选用全国统编教材;技术要求规范、统一的专业技能培训,选用全国或全区统编教材;其他教材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编写或选用。
建立农民工培训效果评价制度。以实现高质量就业目标为导向,制定评价标准,定期对开展农民工培训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招生情况、学员结业率、职业资格鉴定通过率、就业率、工资水平等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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