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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业厅等部门2003-2010年全区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建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自治区农业厅牵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建设厅、财政厅等部门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业厅。通过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农民工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编制培训计划,落实扶持政策,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农民工培训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制度,将农民工培训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计划,确定各阶段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细化政策措施。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
  (二)加大农民工培训的资金投入。
  农民工培训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自治区和地方各级财政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民工培训工作,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逐步增加投入。补贴农民工培训的经费主要用于聘请教师、编写或购买教材、实践操作训练、学员住宿、招生组织和培训管理等方面开支,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要充分发挥“绿色证书工程”、“青年农民培训工程”、“农业远程教育培训工程”、“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教育兴农金色项目”、“星火培训工程”等在农民工培训中的作用,创新机制、增加投入、扩大规模、完善内容、提高质量。
  (三)制定农民工培训激励政策。
  用人单位负有培训本单位所用农民工的责任。用人单位开展农民工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1.5%比例提取,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
  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均可申请使用农民工培训扶持资金;获得农民工培训扶持资金的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须相应降低农民工学员的培训收费标准。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厅、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研究提出农民工培训扶持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可通过减免培训费和就业中介费等形式实行补贴或奖励。农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农民工参加收费鉴定,鉴定机构要视情况适当降低鉴定收费标准。
  (四)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实行就业准入制度。
  组织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必要的转移就业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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