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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一)进一步建立、完善并落实中小学助学金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助学专项资金,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中小学生的资助力度。每年将助学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安排,同时要与中央财政安排的助学专项资金和免费提供教科书统筹考虑,充分发挥效益。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为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在全社会大力倡导捐资助学的良好风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鼓励和支持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境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和个人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资金),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捐资助学贡献较大的个人或单位予以表彰。
  (三)动员和引导全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常性助学活动。充分发挥各类基金会、“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山区女童助学计划”、“城乡少年手拉手助学活动”、“西部开发助学工程”、“扶残助学活动”等社会公益项目在经常性助学活动中的作用。自治区在实施“广东对口支援广西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自治区内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学校工程”与经常性助学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在全社会动员开展多种多样的“手拉手”、“一对一”、“N帮一”等助学活动,资助贫困生和残疾学生入学。
  三、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有关要求。
  (一)经常性助学活动主要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适当兼顾其他困难学生。农村贫困生主要包括绝对贫困和低收入家庭的子女,孤儿,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教科书、杂费等开支家庭中的子女,因突发事件致贫家庭中的子女等。根据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绝对贫困即未解决温饱问题的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625元以下;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865元以下。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标准,具体对贫困学生划分贫困等级,优先资助最贫困的学生。
  (二)经常性助学活动所得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助学经费及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受援学生的书本费、杂费和寄宿学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以及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学费等开支。各地应根据以上资助内容及各项内容的实际费用开支标准和贫困生的等级,分等级确定不同的资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享受贫困生资助的公示制度,各地应在学期开学前,将接受资助的学生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低于15天,无异议后报有关部门备案。县级教育部门应建立接受资助的贫困学生的档案制度,分学校造册登记,保证贫困学生在其学习期间均能获得持续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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