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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3]1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明办、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广西军区政治部、自治区总工会、团区委、自治区妇联、自治区残联《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
      (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明办、自治区直属
        机关工委、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
         广西军区政治部、自治区总工会、团区委、自治区妇联、
            自治区残联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为实现我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普九”)的目标,巩固“普九”工作成果,帮助和支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消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贫失学、辍学的现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7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重要意义。
  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具体措施。有利于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强民族凝聚力,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落实“以德治国”方略,培养学生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有利于维护教育的公平性,全面实现,我区“普九”目标,巩固“普九”工作成果。因此,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特别是接受义务教育,把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纳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可行的政策,确保这项活动的正常开展。
  二、建立健全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力量,形成多元化的经常性助学体系,多种形式地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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