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3]1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教育厅、编办、公安厅、计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
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编办、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计委、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解决进城务正就业农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现就我区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是指户籍在农村而在城市工作(包括受聘于企业等单位务工,在城市经商、办企业和自谋职业),随其居住在城市的子女是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均属于本意见的范畴。
三、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入地政府)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建立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自治区对各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普九”)进行督导、复查时将把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情况一并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