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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四)要加大对城镇退出现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力度,增强其择业就业的竞争能力。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城镇退出现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出现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服务。城镇退出现役士兵免费培训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继续对安置任务重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城镇退出现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五)要积极做好返回农村的退出现役士兵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出现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出现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对提前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出现役士兵同等对待,按时接收,纳入2004年安置计划。其中,对服现役期满1年的退出现役义务兵,按照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安置。对服现役满9年的退出现役士官,按照服现役满10年以上退出现役土官的有关规定安置。对2003年11月份离队的转业士官,自治区安置部门要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的转业计划,同军队各大军区级单位进行集中交接,安置任务随2004年春季交接计划一并部署。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复员士官、自谋职业退出现役士兵的教育、服务和管理办法,探索有效的管理形式和服务方式。要针对复员士官、自谋职业退出现役士兵流动性大,安置地与生活地、择业地分离的现象,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地对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
  各级人民政府要着眼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大局,切实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军队有关部门要做好士兵退役前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主动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转变就业观念,自觉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安排。军、地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配合,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退出现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凡接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区内跨地、市易地安置的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须经自治区安置部门批准;未经自治区安置部门批准,各地安置部门不得擅自接收。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其中:属于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6章第32条婚恋规定的除外)有生活基础的,允许易地安置。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出现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之日起3个月内不到单位报到的城镇退出现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 (县),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安置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行业和单位,要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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