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驻桂中直单位应按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3%的比例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士兵。其中:凡是有垂直管理关系的中央和国家机关驻桂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和自治区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其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士兵的计划指标数由自治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协调并下达(具体单位和计划指标数另行下文)。
(二)要积极推进城镇退出现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政策规定,积极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出现役士兵自谋职业,自谋职业城镇退出现役士兵人数应不低于全部城镇退出现役士兵总人数的30%。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出现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安置经费,确保自谋职业城镇退出现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的标准,在确保有1万元基数的前提下,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三)要确保安置城镇退出现役士兵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出现役士兵,其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应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其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接收管理。对安排工作的退出现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接收退出现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出现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出现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各地可根据具体实际,实行先报到落户后进行分配的办法,尽可能缩短退出现役士兵落户和办理身份证的等待时间。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合理安排经费,及时发放城镇退出现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城镇退出现役、士兵符合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条件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退出现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