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
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3]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一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村级(行政村)组织兴办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投劳的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2003]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投劳是指村民委员会在村级范围内(除农民依法纳税外)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出工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 筹资投劳应坚持“一事一议”、民主决策、规范管理,本着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事前预算、上限控制的原则,按照年初预算、一年一定、使用公开、群众监督、上级审计的程序进行。不得把“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变成农民的固定负担项目。
第二章 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筹资投劳的范围必须是村级范围内的农田水利、村级道路、植树造林、公共卫生设施、人畜饮水等关系民生的重要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