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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

  (一)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及其主要职责。
  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由省政府秘书长刘平、副秘书长崔质涛和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张德文担任。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定期主持召开省政府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公布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事项和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情况。
  2.根据全省经济社会的实际需要,不定期主持召开记者招待会、通气会、座谈会等,向媒体公布事关全局或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有关信息。
  3.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负责协调、组织突发重大事件新闻报道工作。包括主持召开临时新闻发布会,或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和处置情况授权有关主管部门和事件发生地的地州市政府(行署)召开新闻发布会;召集有关主管部门和地州市政府(行署)负责人共同审定突发重大事件的新闻发布口径;审定突发重大事件连续、深度报道的工作方案,并及时组织落实。
  (二)省直部门和地州市政府(行署)新闻发言人及其主要职责。
  原则上省直各部门和各地州市政府(行署)都要设立新闻发言人。省直各部门明确1位分管领导作为本部门新闻发言人;各地州市政府(行署)明确1—2位分管领导作为本地新闻发言人。主要职责是:
  1.为省政府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信息和相关资料,或根据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的授权,负责主持召开或参加与本部门、本地区有关的新闻发布会。
  2.当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除由负责处置事件的主管部门和事发地党委、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外,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新闻发言人应在事发后二个小时内,向省政府新闻发言人报告相关信息,同时抄报省政府新闻办。
  3.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地区的新闻发布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根据有关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如何进行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同时,负责核实突发事件的真实情况,并及时组织起草新闻发布稿,报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审批。
  4.负责组织事发地现场的新闻报道工作。包括向记者介绍情况、为记者提供必要采访条件、管理现场采访记者、审阅新闻稿件等具体工作。未经政府新闻发言人授权或同意,任何人不得向新闻媒体公布有关事件的情况。
  三、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和内容
  (一)定期新闻发布。
  省政府每个季度定期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第15日,主要是对上一个季度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情况及社会关注的事项进行发布。由省政府新闻发言人联合主持或单独主持,可视情况邀请有关主管部门和地州市的新闻发言人参加。若发布内容涉及特别重大的事项,可邀请分管省领导出席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新闻发布会地点在省委宣传部三楼会议室。主要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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