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实现我省所有公路
基本无“三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3]18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厅《关于实施我省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实现我省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关于深入治理公路“三乱”的部署和要求,落实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交公路发[2000]501号文件精神,确保在今年内实现我省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目标,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目标
2003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深入贯彻国发[1994]41号文件以及“两部一办”、云南省“两厅一办”有关治理公路“三乱”的规定和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以及相关部门“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和“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格局,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切实采取有力措施。重点对公路所设置的站(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格规范上路执收执法人员的行为,确保今年内实现我省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目标。
二、治理公路“三乱”的主要任务
(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所有公路站点的清理。
各地各部门要对省政府2002年年底以前批准在公路上设置的站点和尚未批准设置的站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办发[2002]31号、省政府云政办[2002]113号文件的规定。除公安、林业检查站,交通收费站,超限运输检查站,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外,未经省政府批准,严禁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含流动站点),也不得在道路上拦截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收费和罚款。经清理,该保留的保留、该合并的合并、该撤除的坚决撤除。需保留或合并的站点,须重新报省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