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凡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和权益关系的企业,实行整体出售或合并的,应由新企业或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承担原企业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并在出售或合并协议中予以明确;实行部分出售或分立的,在出售或分立前必须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就其债务问题达成协议;实行租赁或承包经营的,不论是部分还是整体租赁或承包,事先应征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同意,并在租赁或承包协议中明确清偿其债务的数量、时间和偿债资金的来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求改制、改组的企业对其所欠债务提供有效抵押和担保的,企业应予以配合。
(四)凡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和权益关系的企业,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由改制后的股份制公司承担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须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协商签订债务分割协议,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同意,由原企业和新设立的股份公司分别承担所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
(五)企业破产必须依法实施,规范操作。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设定的有效抵押权,不得违反有关法律和政策随意否定,属依法破产的,应予以优先受偿,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进行破产财产清偿;应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财产变现以及清算费用开支等相关资料。
二、维护市场信用秩序,依法惩治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依法加大对不讲信用、破坏信用行为的惩治力度,对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和重点地区,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并给以适当的制裁。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组织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切实创建金融安全区,营造社会信用的良好环境。对逃废金融企业债务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包庇、纵容逃废金融企业债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给予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同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办案,依法维护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充分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作用,支持云南经济发展
(一)充分运用国家给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各项政策,努力解决云南的部分不良金融债权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结合债务企业的具体实际情况,合理、适度地折让处置部分债务,切实减轻债务企业的财务负担和偿债压力,释放、降低和化解地区的金融风险和企业的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