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等部门
关于加强我省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3]17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云南工作组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我省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的意见
(中国信达、华融、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云南工作组 二00三年六月十九日)
目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驻云南机构的资产处置工作正在加大力度全面展开。但是,在资产管理和处置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有的地方和企业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认识存在偏差,片面地认为银行不良贷款剥离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后就可以不还;有的企业在重组、分立、破产、兼并、改制的过程中,不遵循国家有关金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意回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个别企业甚至任意悬空、逃废金融债务。
为加快云南省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的进度,切实做好各项处置工作,更好地维护经济金融信用秩序,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和投资氛围的环境,支持全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促进云南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企业的改制、改组、破产行为,保全国有资产
(一)各地实施改制、改组或破产的企业,凡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和权益关系的,该企业改制、改组或破产方案必须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意见,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驻云南机构应积极参加其方案的设计和实施,并客观、合理地与企业研究协商其债务的处置。凡应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有关政府和部门应先征求意见后再审批该企业改制、改组或破产方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改革改制企业法人注销、变更和新公司的设立登记应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意见。
(二)凡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和权益关系的企业,在改制、改组或改变经营方式时,必须按照《
公司法》、《
商业银行法》及《
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事先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按照债务随资产走,等额资产承担等额债务的原则,落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