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出售空置公有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4、售房单位根据评估报告组织购房职工填写审定书和签订购房协议一式三份,并汇总填写“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购买空置公有住房分幢分户审批表”一式三份,“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出售空置公有住房套数、建筑面积、房款汇总表”一式三份,连同评估报告,报省直机关房改办审批。
  5、售房单位按批准的审定书、购房协议,向职工收取房款并开具发票后,将省直机关房改办批准的“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个人购买空置公有住房分幢分户审批表”、“云南省省级机关出售空置公有住房套数、建筑面积、房款汇总表”报省财政厅备案,将出售空置公有住房的收入上缴省财政厅后,向产权监理部门申请办理职工个人房屋所有权证。
  (十三)其它原在省直机关房改办办理房改售房手续的驻昆省级企业、非财政全额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昆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出售空置公有住房依照本办法执行。企业和非财政全额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出售空置公有住房的售房款,可提取售房维修资金并按规定专项管理,但应存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售房收入专户,经省直机关房改办审批后,可用于发放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
  (十四)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空置公有住房的时间为本意见公布之日起,至2004年5月31日止。逾期不办理的空置公有住房,不再适用本办法。
  二、关于空置公有住房按市场价出售的具体办法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的空置公有住房,如果本单位无符合条件的售房对象,或未批准按上述一款办法出售的空置公有住房,可采取进入住房交易市场向本单位职工和社会公开出售。
  (一)出售原则。产权单位采取本办法出售空置公有住房,要坚持市场化和专业化运作的原则,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出售空置公有住房收入的收缴及管理工作。产权单位负责办理具体的出售工作。产权单位通过住房交易市场,以市场价向本单位职工及社会公开出售空置公有住房,须报经省直机关房改办批准后,方能进入交易程序。为保证空置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出售和出租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由省直机关房改办指定一家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一家有资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办相关业务。
  (三)空置公有住房的出售和出租的有关管理规定和税费政策。空置公有住房采取市场租金出租。租金标准不得低于《云南省计委关于对昆明市2003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方案的批复》(云计价格[2003]605号)中的平均公有住房成本租金(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房产税)标准,即5.21元/平方米使用面积·月。本单位职工在同等租金条件下,可优先承租。租金收入,扣除相关的税费和交易手续费,由单位留取住房管理和维修的成本后,上缴省财政厅,租金分配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制定实施。空置公有住房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采取竞价出售,同等价格条件下,本单位的职工可以优先购买。住房出售收入,在扣除相关的税费和交易手续费后,上缴省财政厅,专项用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