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内住房的实际房价款=标准内每平方米实际售价×标准内住房套内建筑面积
超标部分住房实际售价的计算公式为:
超标部分每平方米实际售价=市场商品住房价格×(1-折旧率×竣工年限)×地段系数×层高系数×装修系数×楼层系数
超标部分住房的实际房价款=超标部分每平方米实际售价×超标部分套内建筑面积
折旧率、竣工年限、地段系数、层高系数、装修系数和楼层系数的说明见附件。
(八)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按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建房[2001]1235号)规定的比例缴交和提取,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资金来源于两个部分: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属多层住宅的按售房款的20%提取,属高层住宅的按售房款的30%提取。该资金由售房单位管理。
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房销售收入。
维修资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九)按本办法出售空置公有住房,执行国家有关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出售空置公有住房的税收规定。
(十)职工按本办法购买的空置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交易,所得收益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归个人所有。
(十一)机关事业单位出售空置公有住房取得的收入,提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后,上缴省财政厅专户(收款单位:省财政厅预算外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明市城北支行;账号:7802610000689;下同)管理,用于统一安排支付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
(十二)出售空置公有住房的审批及办理程序:
1、空置公有住房的认定审批。售房单位填写“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空置公有住房出售计划申请表”一式四份,报主管部门同意后,连同书面报告、鉴定机关认可的有效竣工验收证件(购买的住房须同时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和房屋所有权证书(一式二份复印件)以及银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一并报省建设厅审批。
2、经省建设厅批准后,由产权单位将批准的材料和“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分幢售购审查表”一式三份、房屋标准层建筑平面图、分户图等材料,交省直机关房改办审核办理有关售房手续。
3、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出售的住房进行评估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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