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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出售空置公有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
 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出售空置公有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3]216号)


省直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各事业单位,中央驻滇单位:
  省建设厅、财政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出售空置公有住房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出售空置公有住房的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了抓紧做好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指财政全额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现有空置公有住房出售工作,以盘活国有资产,收回部分资金用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根据现行住房改革的有关政策,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本次出售空置公有住房分为以下两种办法,一种是对符合条件的本单位干部职工,可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折扣出售,另一种是按市场价格出售。
  一、关于空置公有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折扣出售的具体办法
  (一)调整出售空置公有住房的时间。鉴于昆明市和省直机关实际截止办理“九五”房改售房的时间是2001年12月31日,现将云建房[2001]950号文件所规定的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折扣出售公有住房的时间由2000年底前调整为2001年12月31日前。即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后,各单位腾空、闲置和出租的住房以及2001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或购买但未按“九五”房改出售的成套公有住房,适用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折扣出售办法。
  (二)空置公有住房的出售对象。现有空置公有住房首先出售给夫妻双方均未享受“九五”房改政策且未领取住房补贴、购建房补贴、异地安置修建房补助费的本单位职工;其次出售给正常工作调动后,但仍住原产权单位住房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单位职工。已参加了“九五”房改的职工原则上不再换购。2000年(含2000年)以后复员转业军人(含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购买空置公有住房,或已按“九五”房改政策购买了住房的复员转业军人,应将在部队所领取的住房补贴交回产权单位,缴入单位售房款专户。
  (三)按本办法购买单位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达到本人相应职务标准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未达到本人相应职务标准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差额住房补贴。
  (四)空置公有住房的出售价格。根据云建房[2001]950号文件的规定,双职工家庭(含职工配偶已故现未再婚的)购买相应职务的砖混结构公有住房的基准售价为700元/平方米,购买钢混结构住房的基准售价为840元/平方米;单身职工购买相应职务的砖混结构公有住房的基准售价为 1300元/平方米,购买钢混结构住房的基准售价为144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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