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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关于做好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3]20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专学校:
  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九日

           关于做好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意见
           (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03年9月10日)

  积极推进城市语言文字达标,进而带动周边地区,努力实现2010年前全省范围内“初步普及普通话”和“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化”的目标,是当前我省语言文字工作的重点。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基础工程,符合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城市是一个地区经济、政治、文化的中心,整体发展水平相对较高,对周边地区具有很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推进城市语言文字达标工作,对于扩大对外交流和开放,提高市民素质,树立城市良好形象,进而带动周边地区共同营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好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服务云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认识。
  二、突出重点,整体推进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要树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国家公务用语用字的法律意识,使普通话、规范汉字成为党政机关的公务用字和主要工作用语。在职公务员普通话要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尚未达标的要积极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培训,要将普通话等级标准作为新招录公务员的必要条件。
  商业、交通、旅游、文化、邮电、银行、保险、医院等行业要把普通话作为主要的服务和工作用语。直接面向公众服务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三级甲等;播音人员应不低于二级甲等;旅游系统从业人员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二级乙等;导游人员和星级饭店一线员工要做到持证上岗。
  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用字(企业、商店牌匾、路名、站名、建筑物名和标志,指示牌,广告,商标,商品包装,景点说明等)要符合规范化、标准化要求。各级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将规范社会用字纳入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范围,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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