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复:在人代会、政协会期间,按会议的安排,经大会秘书处议案组或提案组与承办单位商议,能够及时作出答复的,由承办单位派人到会向代表、委员(提案者)进行当面答复。
续复:在函复、面复之后,情况发生变化或代表、委员(提案者)还有意见的,承办单位应作出补充答复。
第十七条 反馈。答复意见应附《征求意见表》,以了解代表、委员(提案者)对答复意见的反映,便于改进办理工作。代表、委员(提案者)对答复意见不满意或有意见的,承办单位应继续办理和答复。
第十八条 总结。在办理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对建议、提案逐件进行复查,总结经验;当年承办建议、提案在五件以上的单位,应及时向交办机关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应会同本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和政协办公厅(室),建立联合评审制度,制定奖励办法,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承办单位可根据各自情况,结合办理工作实际,对认真办理建议、提案的下属部门和承办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办理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分别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对办理工作不重视,不明确分管领导,不落实具体承办人员的;
(二)办理工作质量差,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敷衍塞责,马虎了事,草率应付,代表、委员(提案者)意见较大的;
(三)互相推诿、拖着不办,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承办责任制度不健全,承办人员不负责任遗失建议、提案文本的;
(五)超过规定办理时限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发布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