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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交办。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有关政府工作的建议,由政府办公厅(室)会同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进行交办。对各级政协直接交同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办理或经同级政府交各有关单位办理的提案,同级政府应从实际出发搞好交办工作。属于单一性问题的,交主管单位办理;涉及多方面的,应指定一个单位主办,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或是由多个单位分别研究办理。属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人民生活重大事项的,提请政府分管领导阅批后交有关部门办理。
  对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议、提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逐件及时交办。
  第十三条 承办。各承办单位对承办的建议、提案应认真进行清点,逐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和办理时限,报分管领导审批。对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牵头,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在规定时限内,主动将协办意见送主办单位,办理意见一致后,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
  承办单位对收到的建议、提案,如有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及时说明情况,于七个工作日内退回交办机关。
  第十四条 督办。在办理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应当与承办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掌握进展动态,加强督办工作。各承办单位内部也要建立健全督办制度,确保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办理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应协同本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和政协办公厅(室)建立联合督办制度,做好检查、督促、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审查。各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的答复意见,应认真审查,严格把好质量关。属于承办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由承办单位的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对涉及多个单位职责的,协办单位应提出具体协办意见送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发。
  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交办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提出答复意见后,送省政府办公厅审查,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六条 答复。按函复、面复、续复三种方式办理。
  函复: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办理的建议,由承办单位直接书面答复代表,同时抄报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政府办公厅(室);在政协会闭会期间办理的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书面答复委员(提案者),同时抄报本级政协提案委员会和政府办公厅(室);属于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全国政协的提案,承办单位提出办理意见后,由省政府办公厅综合并书面答复代表、委员(提案者),同时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书面答复要求内容完整,态度诚恳,情况准确,格式规范,以承办单位正式文件印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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