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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法》的通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交办的建议、提案,由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承办。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协参加单位提出的与政府工作有关的建议、提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承办。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办理工作,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

第三章 办理要求

  第八条 建议、提案的办理,应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落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凡能够解决的问题,应抓紧办理,认真解决落实;
  (二)确属需要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认真研究,积极创造条件,列入规划,逐步予以解决;
  (三)对确实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解释,取得代表、委员(提案者)的理解。
  第九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应把注重实效作为衡量办理质量的标准,坚持先协商,后答复,切实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在办理过程中,尽量通过面商、座谈、走访、电话、传真等多种方式,特别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面商方式,加强与代表、委员(提案者)的交流、联系和沟通,力求达成共识,以解决实际问题。
  对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发挥建议、提案在政府决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尽可能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论证。
  对于建议、提案中提出的紧迫问题,应列为急件,限定时间,指定专人,及时办理。
  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或建议、提案中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应专题摘报领导,及时采取措施。
  对于人大、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按人大、政协的要求重点办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对各承办单位办理答复的建议、提案,应逐件审核,对不符合办理质量要求的,应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答复。
  第十一条 办理建议、提案,一般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并答复代表、委员(提案者),同时,应当分别抄报交办建议提案的人大或政协和政府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及涉及的有关单位;对难度较大,在上述时限内确实不能答复的,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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