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级人大、政协和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与同级政府工作有关的建议;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审议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与同级政府工作有关的议案;
(四)各级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或闭会期间提出的与同级政府工作有关的提案;
(五)代表、委员在视察、检查等活动中提出的与同级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办理建议、提案应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努力实现办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办理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办公厅(室)负责归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各承办单位应建立办理工作责任制,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具体分管,配备相对固定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办理建议、提案的具体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办公厅(室)应建立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网络,所属工作部门的承办人员名单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备案,下级人民政府的承办人员名单应报上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备案。
“两会”(人代会、政协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设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接待室”,负责接待来访的代表、委员,接待室人员名单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备案。
承办人员应认真学习业务,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办理质量。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办理建议、提案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承办上级和本级人大、政协和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
(三)负责协调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督促、检查、指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五)组织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经验交流和承办工作人员培训;
(六)负责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和向本级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第七条 建议、提案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