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3]147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及《
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云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建议、提案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认真负责地办理建议、提案,不断提高办理工作水平,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自觉接受监督,推动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规定所称的提案,是指各级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在履行职能时,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建议、提案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