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中标结果公布后,用药单位应在15日内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由省工商局、省卫生厅负责制订购销合同规范文本,全省统一使用。原则上,中标药品都按中标价格实行一定时期内定向供应办法。
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后,双方行为即受购销合同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约束。医疗机构应当确保中标药品在临床上得以正常使用,医药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购销合同规定供应药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购销合同双方难以履约时,可由购销双方协商谈判,重新确定供应价格;协商不成时,直接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决。
要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集中配送机制,推进规范化的药品连锁经营,确保中标药品的及时配送。
八、加强对中标药品价格的管理
落实国家有关招标药品价格管理政策,是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让利患者的关键环节。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格与现行零售价格之间的价差,在扣除医疗机构应得的药品差价收入后,原则上要有不低于60%的比例让利于患者。考虑到医疗机构运行机制的现状,目前对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以中标价为基础加购销差率确定招标药品的零售价格,并根据中标药品单位价值大小采取差别差率的办法。具体的购销差率由省物价局另行制定。今后根据“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随着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相应降低药品的购销差率。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标药品,也按上述定价原则确定零售价格。中标药品按上述办法确定的零售价格,如高于省物价局公布的现行零售价格,仍按现行零售价格执行。
中标结果公布后,招标经办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中标药品成交价格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招标药品的零售价格由医疗机构按省物价局规定的作价办法制订价格,必须在中标结果公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执行,并在执行前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价格主管部门要对中标药品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管理政策的要依法查处。
九、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
要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关于《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纠办发[2001]17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的精神,形成监察机关与物价、药监、劳动保障、经贸、卫生、工商等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工作机制,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受理当事人的投诉,纠正和查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同时,由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负责建立全省通用并向社会公开的药品招标数据平台,公布药品招投标的中标结果,公开中标药品的实际零售价,使广大消费者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扩大社会监督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