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
关于规范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3]7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体改办、省纠风办、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和省工商局《关于规范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规范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体改办、省纠风办、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药品监管局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经贸委 省工商局 二00三年九月十七日)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提高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和成效,遏制药品流通领域不正之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切实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积极推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都要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同时,要规范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有关具体操作办法,严格执法,确保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实现纠正不正之风、降价让利患者的双重目标。
二、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组织方式
医疗机构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主体。医疗机构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应联合组建经办机构(简称医院联合体)或者共同委托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医院联合体可以按省级行政区统一组织,也可以设区的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参加省或所在设区的市统一组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不再单独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参加当地医院联合体,也可以申请或协商参加省或其他地方组织的医院联合体。同一医疗机构1年内招标次数不能超过2次。
受医院联合体委托经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法定资质,并由医院联合体招标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