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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公安机关要坚持严格执法、科学管理,对超速、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违章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真正形成严管态势。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坚决整治机动车严重超载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努力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质量,严格考试和发证制度,并加强日常教育,做好年审工作。对严重违章和肇事驾驶员;要在处罚的同时,给予必要的安全知识再教育。要严格把好机动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和安全检验关,坚决报废已到使用年限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认真抓好小型拖拉机的报废更新工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开展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评估工作,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对长期在我省营运的外省籍车辆和驾驶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制定登记管理办法,实行登记管理。交通部门对道路运输企业要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准进入运输市场。要督促运输企业制订和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有10辆以上营运车辆的运输企业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交通运输企业应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运输企业要督促驾驶员做好车辆日常例检工作。严格履行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职能,认真做好门检工作,制止有机械事故隐患、人员超载的客运车辆出站。要逐步在客运车辆和大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上安装行车记录仪或GPS卫星定位系统,并作为车辆检验的前置条件,监控车辆行驶状况,防止疲劳驾车、超速等违章行为。要鼓励、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选择适合农村运输特点的车型进入农村短途客运市场,解决群众出行难问题。
  五、健全完善交通事故快速通报和抢救机制
  公安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制度,及时将事故信息通报相关单位,以加强工作协作和互动。特别是对营运车辆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及时通报交通部门对危险品运输车辆发生的事故,要及时通报交通、安全生产监管、卫生、环保等部门。各级公安、卫生部门要制定交通伤亡事故的抢救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分工,实现公安机关和卫生医疗救护系统同时接警、同步出动。快速反应的交通事故紧急联动机制。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管理,完善交通事故急救网络,提高救治水平,严禁医疗机构以“不能提供抢救费”为由推倭、延误伤员的抢救时间。凡执行抢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任务的救护车辆,应确保有关路段的免费和优先通行。要进一步发挥机动车保险预付医疗费的作用,确保抢救费用及时到位。要动员社会力量,建立道路交通伤亡救助基金。
  六、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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