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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
 部门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3]6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抓好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公安厅、省交通厅、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00三年九月十日)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重特大交通事故频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为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高发势头,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作为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健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领导机制,每季至少召开一次防范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检查、督促本地区防范事故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公安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和纠正交通违章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交通、建设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公路、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和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改善交通安全设施,保障公路和城市道路的完好、畅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及监督管理职能,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特大交通事故进行责任倒查;农机部门要切实抓好拖拉机的安全监理工作,强化拖拉机的安全检测和驾驶员的教育,严禁违章载客、违规行车;教育部门要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落实在校学生上、下学和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的交通安全措施;质监部门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交通安全设备进行计量测试、校准,同时加强汽车配件的质量监督;工商部门要坚决查处拼装、销售报废车的违法行为;监察部门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各部门要把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形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部门具体负责,有隐患及时发现,按职责落实整改,有责任严肃追究,全社会共同参与” 的工作机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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