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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1.“禁”:禁止省以下各级政府和部门越权审批设立各类开发区和使用开发区的名称;禁止乡、村、企业的工业用地称“工业园区”。
  2.“撤”:主动撤销各类违法违规下放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供地审批权和规划管理权的文件;撤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开发区;停办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的开发区。
  3.“整”:对现有未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行整合。确具特色和区位优势明显需要保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国土资源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批准权限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审批。
  4.“改”:与城镇建设规划功能分区一致的工业园区或自设的开发区等,撤销管委会等临时机构,摘牌不再称为开发区、园区,按城市功能分区改称“工业区”。
  5.“扩”:确实需要扩建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按有关规定程序与要求,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地在开发区清理整顿中,对超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开发区用地,要依法妥善处理。对撤销、停办的开发区所占用的土地,违规占用、出让的土地以及长期闲置的土地,必须依法坚决收回,能恢复耕种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复垦。
  (三)整治土地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重点清查国土资源部11号令颁布以后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情况,对违反规定不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划拨土地、集体土地非法入市搞房地产开发等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
  同时,各地要检查浙政发[2001]61号文件规定的9项土地市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纠正执法不严、违法违纪行为
  认真查处、纠正市、县、乡镇政府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任意出台土地优惠政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违规批地征地、违规干预土地执法、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擅自减免土地收益等突出问题。
  (五)查处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认真检查浙政发[2002]27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尽快建立城镇规划区内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违反法定程序征用土地,未按法定标准给予补偿,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坚决纠正。
  禁止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搞农业园区开发。对现有农业园区中的建设用地比例必须从紧控制,防止将农用地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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