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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3]6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在改善投资环境、招商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经济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擅自设立名目繁多的开发区,违法违规圈占、出让(转让)土地,违规授权和出台优惠政策,强行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商贸开发区、特色工业园区、乡镇工业专业区、留学生创业园、软件园等,下同),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总体要求
  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严肃认真地开展各类开发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切实纠正越权审批、违规占地、非法入市、低价出让和执法不严等方面的问题,以维护良好的土地市场秩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开发区产业层次,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全面清查各类开发区
  在暂停审批新设、扩建各类开发区的同时,各地要对各类开发区进行全面清查,如实登记上报有关情况。清查的内容包括:
  1.开发区的名称、数量、面积、种类、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批准规划面积;
  2.当前规划面积、征地面积、土地出让面积、收取土地出让金总额和已建成面积;
  3.选址和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4.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供应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5.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和规模、国内生产总值、现有优惠政策(包括税收);
  6.开发区土地管理和规划管理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体制等情况。
  (二)整顿规范各类开发区
  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按照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开展以“禁、撤、整、改、扩”为主要内容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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