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历史文化遗存保护
各地要结合旧城改造规划的编制,对城市旧城中的历史文化遗存进行一次深入细致地调查,合理确定保护对象,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切实保护好地上地下的历史文化遗存、具有历史传统特色的街区以及古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特色。对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拆迁要经过专家论证。对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应当按照《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规定精心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并严格实施。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分别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城市旧城改造中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与传统风貌协调区,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其选址及设计方案应依法报批后实施。
六、认真做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各地拆迁主管部门要按照《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对房屋拆迁严格审查把关,尤其要对拆迁计划与拆迁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拆迁安置用房和周转房等落实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不得发放
房屋拆迁许可证。对拆迁单位求合法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或者在拆迁安置过程中不按拆迁许可证审批要求执行,侵犯被拆迁人利益的,拆迁管理机关要坚决予以依法查处,并由拆迁单位、责任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要严格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在确定基准价的过程中,必须召开包括拆迁当事人在内的相关人员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以确保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的合理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公正、合理地进行评估,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授意评估机构故意压低或抬高评估价格,违者要严肃处理。要注意解决低保家庭因房屋拆迁造成的住房困难问题,切实保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要确保安置用房的建设质量和回迁期限,并同步建设好安置房的配套设施,以保证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对现有的已经在外过渡两年或两年以上的拆迁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督促拆迁人尽快安置回迁。凡是超过回迁时限没有安置好拆迁户回迁或安置的,不得批准拆迁人拆迁新的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对遇特殊情况造成安置用房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的,拆迁单位应提前向拆迁管理机关和被拆迁人说明原因,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逾期期间应按规定增加自行过渡补助费。
七、维护稳定,妥善处理拆迁矛盾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