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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一次本地区执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情况的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责成有关单位和当事人限期整改。这次全面检查的情况,以市为单位,在10月底之前向省政府办公厅提交书面报告。
  三、合理确定拆迁改造规模
  城市旧城改造和房屋拆迁工作要按照讲求实效、量力而行、逐步推进的原则,统筹安排改造项目,合理确定拆迁规模。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3〕13号)要求,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着力加强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坚决制止不切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各地要按规定认真编制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明确拆迁总量、拆迁户数量、拆迁地块名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及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面积等内容,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报省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当年城市房屋拆迁面积原则上不能超过上年商品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竣工总量的40%,特殊情况需要突破的,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房屋拆迁计划在当年1月底前上报,并于次月由各市向省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分列县(市、区)拆迁总量的汇总计划。今年尚未上报计划的地方,须在10月底前补报。各级政府对上报的拆迁计划要严格审查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没有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区域,不得实施拆迁。省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城市房屋拆迁计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四、严格城市房屋拆迁规划审批
  城市房屋拆迁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与拆迁计划相衔接。城市房屋拆迁确实需要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内容的,应当先依法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拆迁项目在规划审批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公示拆迁有关情况和建设项目情况,充分听取拆迁当事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利害当事人意见反映较强烈的项目,要认真分析原因,逐一认真妥善处理。
  合理安排旧城拆迁改造时序。为降低商品住宅拆迁频率,保持必要的使用年限,近5年以来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多层以上商品住宅原则上不列入拆迁范围。确因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重大公益项目建设需要必须进行拆迁的,应当充分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取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对因此而拆迁房屋的群众,要及时予以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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