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省卫生厅关于加强
感染性“三废”处置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3]6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环保局、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感染性“三废”处置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感染性“三废”处置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环保局、省卫生厅 二00三年五月二十日)
感染性“三废”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传染性疾病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在治疗和隔离期间产生的废水、生活垃圾、排泄物、医疗临床废物和传染病区空气(即废气)。为有效降低和消除医疗机构等产生的感染性“三废”对环境的污染,防止传染性疾病的扩散和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现就加强感染性“三废”处置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传染性疾病隔离人群产生的废水、垃圾和排泄物的管理。对隔离人群产生的废水、排泄物必须单独消毒处理。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医疗废物处置要求,采用黄色医疗废物收集袋收集,并经消毒后焚烧处理。
二、加强对医疗机构“三废”处置监督管理力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基本建设中必须加强对污水处理系统、医疗废物处置和空气机械通风消毒过滤设施等的建设,没有污水处理设施和传染病房空气机械通风系统的医疗机构,应增设设施。医疗机构要落实“三废”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三废”处置的管理。医疗机构废水和排泄物必须经消毒处理并达标后排放;受污染的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需用黄色医疗垃圾收集袋收集,在指定地点集中存放,统一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收治经呼吸道传播的传染病患者的病房应有机械通风装置,病房内空气必须经消毒过滤后排放。医疗机构“三废”排放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具体排放标准和要求由省环保局会同省卫生厅共同制定。
三、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管理。收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传染性疾病污染废物的运输车辆、收集容器和贮存空间等,必须专用密闭、每日消毒、清洗,并设置明显标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传染性疾病污染物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经消毒后方可后续处理,并采用焚烧的方法处置,焚烧设施场所应有微负压空气收集系统,车间空气引入焚烧炉焚烧或经消毒过滤后排放,焚烧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总局《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处置单位产生的废水必须经消毒处理达标后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