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培育海洋高新技术产业。以企业为主体,加强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搞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加强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攻关,为提升海洋传统产业提供技术支撑;重点研究开发一批海洋渔业、海洋保健食品、海洋生物医药、海洋生物工程材料、海盐及海洋化工、海洋环保、海水综合利用和海洋能源开发等技术和产品,培育海洋高新技术产业,逐步提高高新技术在海洋经济中的比重,形成全国海洋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省科技经费安排中要逐年加大对科技兴海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海洋科技研究开发和海洋科技机构、海洋科技园区及科技兴海示范区、区域创新服务中心的建设。
17.加大海洋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调整学科结构,加强重点学科建设,高质量办好浙江海洋学院。支持浙江大学、宁波大学、浙江海洋学院等涉海专业加快发展,加快建设涉海类博士后流动站、博士点、硕士点、国家级重点学科、本科重点专业。加快培养一批海洋科技和管理人才。采取优惠政策,以多种方式引进国内外高层次海洋科技与管理人才,加强海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重视和加强在职培训与海洋科普教育。
六、高度重视海洋资源综合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
18.科学合理开发滩涂资源。认真实施《浙江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和《
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滩涂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从2003年起,滩涂围垦在原补助政策不变的基础上,对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有余部分,经省复核验收合格的,可奖励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指标。
19.加强海岛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舟山大陆连岛工程、温州洞头半岛工程等重大海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舟山大陆连岛工程纳入全省高速公路网络。加快海岛公路和交通码头改造,结合海堤、渔港建设,尽快实现5000人以上“一岛两码头”。加快海岛水源工程、大陆引水工程和海水淡化项目建设,5年内解决海岛饮用水困难问题。加快实施海岛电力联网工程和海岛农网改造,因地制宜进行火力、风力、潮汐能电源点建设。省计划、财政、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对海岛基础设施建设要予以政策倾斜,适当提高省投资比例和省级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涉海基础设施项目,列入“五大百亿”工程。
20.加大对海岛地区的扶持力度。省财政在现有政策范围内对海岛县在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支持海岛县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适当扩大海岛县的经济管理权限。继续实施“大岛建、小岛迁”政策,支持海岛县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无居民岛的保护与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