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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3]69号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办发[2003]69号文件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3]33号 2003年10月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3]6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把改善学校的食堂、学生宿舍、厕所等公共卫生设施条件纳入中小学普及义务教育工程,加大投入。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类学校要健全工作机构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切实贯彻“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
  二、各类学校应严格执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疫情,要按“四早”原则,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并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防控工作。特别是要在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抓好呼吸道、肠道传染病和肝炎等疾病的预防救治工作,根据传染病发病季节、传播和流行趋势,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要按照《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当地卫生、教育部门,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机构抓好各项控制措施的落实工作。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食堂食品及饮用水卫生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办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对学校食堂、小卖部、校内饮食摊点及自备水源进行卫生监督管理。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要求从业人员在采购食品及原料时,严格执行索取卫生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单的规定。学校食堂要做到亮证经营,食堂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四、各类学校要认真抓好学校环境卫生、教学卫生工作,定期进行清洁大扫除,清除滋生疾病的土壤,保持校园清洁、环境优美、教学场所空气流通。学校的各类教学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农村牧区学校的改水改厕工作,应纳入危房改造工作中统一安排、统一落实。学校卫生人员的数量和质量是做好学校卫生工作和各项防疫工作的关键。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有计划地对其进行疾病预防和公共卫生知识培训,以满足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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