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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委、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委、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大型科学仪器参与资源共享不缴纳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的权利:
  一、争取获得运行补贴费的权利;
  二、争取获得升级改造补助费的权利;
  三、对外服务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第十六条 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的义务:
  一、协作共用仪器必须面向全社会开放,并提供优质的分析测试服务;
  二、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三、保持仪器设备完好正常,保证用户随时使用;
  四、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用户的测试任务或拒绝用户前来进行研究工作。
  五、同意仪器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七条 协作共用仪器的考核结果是确定运行补贴费的依据之一。对协作共用仪器的考核主要从年度使用机时、样品数、对外服务收入、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等方面,采用定量计算和用户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对申请协作共用仪器的评估主要从仪器性能指标、机组技术水平和单位协作共用服务总体水平等方面进行。

第六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九条 设立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来源:
  一、市财政拨款;
  二、社会赞助;
  三、其它。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途:
  一、协作共用仪器运行补贴费;
  二、社会单位和个人使用协作共用仪器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分析测试补助费;
  三、协作共用仪器升级改造补助费;
  四、工作及奖励经费等。

第七章 协作共用仪器的收费和补贴

  第二十一条 协作共用仪器对外服务收费原则已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执行,其余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应按规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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