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促进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4日)废止重庆市科委、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委、重庆市物价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科委,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有关企业:
为充分发挥重庆地区大型科学仪器资源优势,实现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提高科学仪器的使用率,促进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将《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三日
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重庆地区现有科学仪器资源,实现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提高科学仪器的使用率,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指大型科学仪器资源信息共享和协作共用。
信息共享指大型科学仪器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协作共用指通过补贴方式,鼓励高、精、尖大型科学仪器面向社会服务,支持社会单位和个人使用高、精、尖大型科学仪器。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大型科学仪器指单台价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科学仪器。
第四条 资源共享的宗旨:
一、提高大型科学仪器使用效率,实现资源共享。
二、合理配置科技资源,最大限度地杜绝重复购置和盲目引进现象。
三、探索和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大型科学仪器共建共享的运行模式。
第五条 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实行自愿原则,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设立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源共享委员会)。资源共享委员会由市科委、市财政、市教委、市物价局负责人组成,资源共享委员会主任由市科委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物价局分管领导担任。资源共享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