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方面加强管理,在办理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业务时,应要求土地使用者提供经行业协会注册或备案的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书。
在土地出让、转让、抵押、司法仲裁等各个环节涉及土地估价的,应持经行业协会注册或备案的机构出具的报告书办理相关手续。
三、建立定期公布基准地价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
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第
五条亦明确规定“基准地价由县以上(含县,下同)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按国家规程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准后由物价、土地管理部门联合公布施行。各市、县基准地价应报省土地、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2004年4月以前应将最近更新、验收通过并经政府同意公布的基准地价上报到厅土地利用处,由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整理后在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的网站上网公示。各地亦可将基准地价在当地官方网站上公布。今后每次更新的基准地价结果要求及时上报并上网公示。
四、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等业务时涉及的土地估价业务应实行公开竞投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转让、抵押等手续时涉及土地估价的,应在业经注册的土地估价机构中公开竞投,公正选取评估机构,不得进行垄断或指定评估机构,应为已经注册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提供公平竞争环境。
五、实行省外土地估价机构从业备案管理制度
遵循市场准入规则,允许省外有资格的土地估价中介服务机构到我省从事社会中介性的土地估价业务,但须接受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的行业监督,到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办理从业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法人代表签署的从业备案申请书并附《省外土地估价机构从业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2、土地估价机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