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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管理的通知
 (粤国土资[利用]字[2004]13号)


各市、县(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局:
  为了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提高土地估价队伍管理,引导土地估价机构规范运作,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环境,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号)、《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现就加强我省土地估价行业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土地估价机构应实行彻底脱钩改制,开展公平竞争
  应脱钩改制而未脱钩改制的土地估价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在今年上半年彻底完成脱钩改制工作,我厅将于下半年组织检查组专项检查落实情况;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土地估价机构,只能从事公益性的土地估价业务,不得从事中介性的土地估价业务,不得收取任何中介评估费用;已脱钩改制并经执业注册的土地估价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从业范围开展业务。
  各土地估价机构应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则,实行公平竞争。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开展正常的土地价格评估业务。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竞争,不得搞恶性压价竞争或结成价格同盟;应与委托人充分协商,签订委托评估合同,依规合理收取评估费用,以确保土地估价市场运行的良好秩序。
  对于土地估价机构或土地估价师的违规、违法行为,各土地估价机构和估价师有权向省国土资源厅、当地国土部门、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举报、投诉,受理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作出处理决定。对查实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土地估价机构实行“黑名单”制度。
  二、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国企改制评估通知的精神
  2003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中明确“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2003年12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中明确“根据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设置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等六类资产评估专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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