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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148号)


  经2003年12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2月1日

          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建设市容整洁、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现代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是指:
  (一)利用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设置的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广告牌、实物广告模型、各类宣传板(栏)、标语、彩旗、布幅、彩虹门等;
  (二)利用空飘物、漂浮物、交通工具等设置的广告及散发印刷品广告;
  (三)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代表名称标识的牌匾。
  第四条 市政府广告管理办公室负责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的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行为的查处。
  规划、国土资源、工商、公安、交通、水利、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户外广告、牌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广告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实际编制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计方案,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置户外广告的位置,应当通过拍卖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广告管理办公室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主要街路、广场、桥梁、楼体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必须采用霓虹灯勾画广告轮廓并亮化;
  (二)商业街内的广告和营业场所的牌匾应当按照内透光或者霓虹灯标准设置,具备条件的按照标准设置霓虹灯立式牌匾;
  (三)公交站台、候车亭采用内透光式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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