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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
 (办字[2004]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及《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精神,深入做好我省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做好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为加强对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河北省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各市、县政府要认真做好部署、督促和指导工作,分析研究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
  二、做好开发区、园区清理整顿工作。对开发区、园区,要按照“停、清、撤”的要求,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一是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停止审批新设立和扩建开发区。二是彻底查清开发区、园区的底数。治理整顿开发区将在各地上报的开发区、园区名单范围内进行,对以后又在名单之外发现的开发区、园区,要按违反国务院规定擅自新设立开发区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三是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认真进行排查。对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的开发区、园区,无论是否经过依法批准、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要予以撤销,退回土地,限期复耕或恢复原来用途;对设在同一区域或区域有交叉、区域连成一片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依法批准的已建成开发区、园区,可酌情合并为一个开发区、园区。如其中含有已建成的违规设立的开发区、园区,应将其撤销,其范围并入依法批准的开发区园区内,同时按规定对依法批准的开发区、园区作扩区处理;对设在城镇建成区或规划区之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违规设立的开发区、园区可更改名称,理顺管理体制;对违反土地利用规划,违规设立的开发区、园区或依法批准的开发区、园区超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要收回复耕或恢复原来用途,已经开发建设,不能复耕或恢复原来用途的土地,要按照建设用地总规模不扩大、耕地和基本农田不减少的原则,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相应核减当地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具体范围;对违规设立已建成并形成一定规模确需保留的开发区、园区,应报省政府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三、认真解决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问题。对失地农民征地补偿安置不得低于现行规定标准,对补偿不到位的要认真进行清理,摸清底数,限期纠正,挪用、截留、拖欠的款项要限期补偿到位。要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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