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市区临街建(构)筑物立面管理的通知

  七、对临街建筑物立面进行粉饰或装饰等维护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的材料,鼓励采用新型材料。
  八、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户和门面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九、城市临街建筑物立面附属物是指建筑物主体外围墙、临街立面空调室外机、遮阳(雨)檐蓬、外露的各类管线、招牌、广告橱窗、工艺雕塑等物体。
  十、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分界应采用绿篱(绿地)、花坛(花池或水池)、栅栏、通透式围墙或半透式围墙。围墙、栅栏高度不得超过2米,特殊情况除外。
  十一、临街建筑物立面安装的空调室外机要做到安全牢固,托架须采用防锈材料。如有锈蚀、污损,应及时予以修复或拆除。
  十二、临街建筑物底层安装的空调室外机、机身及托架不得占用人行道,空调托架应隐蔽装饰或采用防锈材料的装饰网罩,不得裸露,其外观须与建筑物主体相协调;安装高度从机身底端距地面应不少于2.4米,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也不得少于1.9米。
  十三、空调室外机产生的冷凝水不得直接排放到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建筑物主体设计、装饰时未考虑的,安装时应采取措施解决。本通知下发前安装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
  十四、临街建筑物不得擅自安装遮阳(雨)檐蓬,确须安装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利用遮阳(雨)檐蓬做广告的,应按户外广告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本通知下发前安装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到市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遮阳(雨)檐蓬安装的离地高度必须不少于2.4米,纵向不超过1.5米,其材料要高档新颖(PVC材质以上),式样要美观大方,色彩要与建筑主体协调,并应保持整洁。
  十五、临街建筑物立面外露的管、线、架、杆、池等,应保持整齐、清洁,功能完好,无破损、锈蚀。禁止在临街建筑物立面随意架设管线。
  十六、临街建筑物立面的招牌、橱窗、壁画、户外广告及其他装饰物应保持整洁、完好,无积尘、无锈蚀、无破损残缺、无严重褪色。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立面的招牌、橱窗、壁画、户外广告及其他装饰物应设置夜景灯光装置。户外广告的设置应按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实施。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