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杭州市区临街建(构)筑物立面管理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城市街景的管理,保持城市建(构)筑物立面的清洁、美观并与整体街景相协调,根据《
城市规划法》、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杭州市区临街建(构)筑物立面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的临街建(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其立面的建设、装饰、维护、管理,均须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临街建筑物立面的造型、色彩及附属物的设置进行审核;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物立面整洁进行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临街建筑物立面及附属物的维护进行监督管理。
三、城市临街建筑物立面单体设计,必须符合城市设计和街景规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主要道路的街景规划。
四、城市临街建筑物立面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符合城市街景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原有造型和色彩,确需改变的,须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五、临街建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无乱涂写、乱招贴,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建筑物立面有明显污迹、乱涂写、乱招贴的,应及时进行清除、清洗、粉饰;有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的,应及时进行修补、装饰和维护。
建筑物立面的维护责任由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管理的单位承担。产权人与管理使用人另有约定的,按有关约定执行。
六、临街建筑物立面应定期维护,保持清洁美观,不影响整体观瞻。建筑物立面可以清洗的,至少每两年清洗一次;高层建筑的外墙必须每年清洗一次;建筑物立面为喷涂材料的,必须每五年粉饰一次;建筑物立面为其他材质的,视材质情况定期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