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取消档案部门收取的复制费和咨询服务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38号)相关规定废止。
二、对30项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进行调整
根据《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的规定,将部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划归到质量监督部门,具体为:
1、原由公安部门收取的灭火器产品生产许可证、防盗报警控制器生产许可证、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
2、原由广播电影电视部门收取的广播铁塔及桅杆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
3、原由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锅炉及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
4、原由建设部门收取的塔式起重机生产许可证、电梯生产许可证、脚手架扣件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
5、原由信息产业部门收取的电视广播接收机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
6、原由原内贸部门收取的电热食品烤炉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
7、原由原轻工部门收取的压力锅生产许可证、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燃气热水气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
8、原由原冶金部门收取的冶金用耐火材料生产许可证、锅炉及压力容器用无缝钢管生产许可证、钢筋混凝土用螺纹钢筋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
9、原由原有色金属工业部门收取的游艺机生产许可证、铝合金建筑型材生产许可证、钢管材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
10、原由原兵器工业部门收取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
11、原由原化学工业部门收取的溶解乙炔生产许可证、化肥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橡胶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轮胎生产许可证、高压钢丝编织液压胶管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
12、原由原包装工业公司收取的瓦楞纸箱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
13、原由原建材部门收取的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
三、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的规定,决定将1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