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安置人员所需经费,由原主管单位按规定解决,必要时可从单位国有资产变现资金中解决。
关于全省乡、村报刊订阅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办发〔2003〕19号和皖办发〔2003〕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基层报刊订阅经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机关、农村中小学校和村级组织。
第三条 公费订阅报刊实行限定范围和限额管理的原则。
(一)乡镇机关订阅报刊范围限定为:《人民日报》、《求是》杂志、《安徽日报》、《江淮》杂志、市委机关报以及对工作有指导意义的其他重点报刊,同时实行集体订阅报刊制度。财政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乡镇,乡镇机关订阅报刊费用每年最高限额4000元;财政收入500—1000万元的乡镇,乡镇机关订阅报刊费用每年最高限额6000元;财政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乡镇,乡镇机关订阅报刊费用每年最高限额8000元。本款所称财政收入系指地方一般预算收入。
(二)农村中学,订阅报刊费用每年最高限额1500元;农村小学,每年订阅报刊费用最高限额1000元。上述报刊费应首先保证订阅党报党刊。
(三)村级组织订阅报刊范围限定为:《人民日报》、《安徽日报》、《江淮》杂志和市委机关报。村集体经济年纯收入不足3万元的,订阅报刊费用每年最高限额500元;村集体经济年纯收入超过3万元的,订阅报刊费用每年最高限额800元。
第四条 公费订阅报刊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和财务供给渠道解决。
乡镇机关、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所需资金,纳入单位综合预算,在财政预算核定的公用经费中调剂解决。
村级组织订阅报刊费用从村集体资金中解决。
第五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限额订阅报刊,不得用公款订阅其他任何类型的报刊资料,不得以任何名义用公款开支各类报刊资料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基层单位、企业和农民摊派各类报刊资料费用。对违反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