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划入、划出双方应依据资产划转批复文件,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并进行相关的账务调整。报刊单位划转、合并后,由接收单位承担资产监管责任。资产处置完毕后,主管部门要将处置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七、停办、分离、划转、合并报刊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纪律,做好资产清查和资产移交的衔接过渡工作,原则上停止调剂、处置资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抽调、挪用、出租、出借单位资产;不得造成重要公文资料、档案的流失、毁坏和泄密;不得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或者截留、挪用公款;不得突击花钱、私分公共财物。发现转移或变相转移国有资产、突击花钱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报刊治理工作中人员安置的意见
(省人事厅)
根据中办发〔2003〕19号和皖办发〔2003〕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报刊治理工作中人员安置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属停办和管办分离的报刊,由原主管部门对报刊社所属人员作出妥善安置;凡属被整体划转、合并的报刊,由接收单位和原主管部门协商,以接收单位为主,对人员作出妥善安置。
二、对符合国家公务员调任条件的处及处以上干部,在工作需要并有空缺编制和职位的前提下,可按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和程序,调任到行政机关或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原属机关行政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由原单位负责落实工作岗位。
三、对素质好、适合做新闻出版工作的,可由原主管部门帮助推荐到其他新闻出版单位工作。
四、鼓励报刊社人员辞去现职创办经济实体或从事民营经济,原主管部门和工商、税务等部门应为其创业提供必要的帮助,并享受国企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对整体划转、合并的报刊社聘用人员,由接收单位与原单位协商,原则上按照已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执行。对停办的报刊社聘用人员,由原单位与聘用人员按照合同规定协商解决;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应给予聘用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六、对这次报刊治理前已离退休的人员,属停办报刊单位的,由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属管办分离的,由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属整体划转、合并的,由接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协商妥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