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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报刊治理规定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等报刊治理配套文件的通知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报刊治理期间严格资产财务管理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

  为贯彻落实中办发〔2003〕19号和皖办发〔2003〕17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保障部门报刊停办、分离、划转、合并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资产财务管理法规,现就报刊治理期间严格资产财务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报刊停办、分离、划转、合并前,由原主管部门承担资产(包括债权、债务,下同)监管责任;报刊社的主要负责人,对资产承担直接责任。自中办发〔2003〕19号文件发布之日起,所有被确定为停办、分离、划转、合并的报刊,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其进行财务监督。除留有必要的出版流动资金外,其余资金予以冻结。单位的日常支出,应按月编制预算,报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计划开支。
  二、停办、分离、划转、合并报刊单位在资产处置前,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或小组),切实加强对资产的维护管理,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确保资产安全。同时,要确保今年已经对外签订的发行、印刷、广告等经营性合同的履行。
  三、对停办、分离、划转、合并的报刊,主管部门要组织清查小组,并统一以200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单位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编制资产清查报告,并委托中介机构审定。对清查出来的盘盈、盘亏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批准后调整账务。
  四、停办、分离、划转、合并报刊单位资产处置原则上实行无偿调拨。凡确定为停办、分离的报刊,原主管单位负责资产的处置和债权债务处理;凡确定为被划转、合并的报刊,资产全部移交接收单位。
  五、资产划转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划转、合并报刊的资产移交,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查、核实后,出具资产移交批复文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需提交:划出方的资产划转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划转双方签订的经主管部门审核的资产划转协议;中介机构审定的资产清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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