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报刊治理规定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等报刊治理配套文件的通知

  (二)刊登或变相刊登广告的;
  (三)公开或变相公开征订发行的;
  (四)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第九条 党政部门未取得新闻出版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或者准印证被新闻出版部门吊销后仍擅自出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一律按印制非法出版物处理。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的,按该条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除中央和省委明确规定必须征订的党报党刊外,党政部门在报刊发行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利用职权以发文件、下指标,或者采取电话通知、利用系统工作会议提要求、下发报刊发行订阅“建议表”等形式摊派或变相摊派发行的;
  (二)将基层单位、村级组织的征订情况与对其工作考核、干部考核、评优达标等挂钩,搞所谓“一票否决”的;
  (三)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征税等工作之便强行要求服务和管理对象订阅的;
  (四)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其他形式摊派或变相摊派发行的。
  第十一条 报刊社及其主管部门在报刊发行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采取给予提成回扣,赠钱赠物,组织出国考察、公费旅游等办法变相推销报刊的;
  (二)利用报刊版面以宣传、表扬为由搞有偿新闻或者“形象版”,进行变相摊派,或以“曝光”、批评相要挟强行要求征订的;
  (三)党报党刊的子报、子刊、地方版以党报党刊名义搭车发行的。
  第十二条 乡镇、村级组织、农村中小学校等基层单位突破公费订阅报刊的最高限额标准和超出公费订阅报刊的范围订阅报刊的,给予乡镇和农村中小学校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给予村级组织中直接负责的党员干部党内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部门或任免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