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党政部门在报刊治理工作中,特别是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划转等环节,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或者财务监管制度混乱,突击花钱,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侵吞、私分、转移或变相转移国有资产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党政部门与所主管报刊必须严格实行管办分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以各种名目参与协办报刊,与报刊社未实行人员、财务、发行分离的;
(二)为报刊发行、承揽广告业务提供方便,提取或变相提取发行费、广告费的;
(三)巧立名目向报刊社收取管理费、发行费、劳务费的;
(四)把报刊社的经营收入转入机关或机关以外变成机关“小金库”的。
第六条 党政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收受所属报刊社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党政部门现职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兼任报刊社的社长、总(主)编、顾问或编委会成员、理事等职务或其他名誉职务,或者兼职领取报酬的,按照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第
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各类报刊违反规定邀请党政部门现职领导干部兼任社长、总(主)编、顾问或编委会成员、理事等职务或其他名誉职务的,给予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党内警告,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第八条 党政部门所办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一律免费赠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和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工本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