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报刊治理规定行为的
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等报刊治理配套文件的通知
(皖办发[2003]23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中办发〔2003〕19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群众负担的通知》(皖办发〔2003〕17号)精神,为严肃报刊治理纪律,做好报刊治理期间资产财务管理和人员安置工作,规范党报党刊发行,确保报刊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将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报刊治理规定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报刊治理期间严格资产财务管理的意见》,省人事厅《关于报刊治理工作中人员安置的意见》,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乡、村报刊订阅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违反报刊治理规定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
(省纪委、省监察厅)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办发〔2003〕19号和皖办发〔2003〕17号文件精神,保证我省治理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党政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行业组织,下同)及其管理的报刊社,以及乡镇、村级组织、农村中小学校违反中央和省有关报刊治理工作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党政部门拒不执行中央和省关于治理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的决定,致使治理工作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