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废止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计委、财政局、粮食局、省农发行营业部拟定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补充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日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补充意见
(市计委、财政局、粮食局、省农发行营业部 2004年2月)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2〕193号),强化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职责,确保我市粮食供应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总的原则。继续执行“政府定额补贴、企业自负盈亏”市场化运营模式,按照“认定承储资格、锁定存粮质量、划定储备粮源、企业自主轮换”的原则管理和经营市级储备粮。
二、适度调整财政补贴标准。根据每年粮源、粮价波动情况,为鼓励承储企业完成和运作好市储粮,适时提高市储粮的补贴标准。并根据承储企业收购入库进度,给予适当奖励。补贴和奖励的具体数量,在每年的市级储备计划中一并下达。
三、库存管理。经确认的市级储备粮库存,继续实行自主择机轮换销售和自负盈亏的办法。
各区县正常月份市储粮的库存量不得低于总承储规模的50%,轮空期(每年7—10月份四个月)内不得低于总规模的30%,粮食品种之间可以调换,但必须报市粮食局批准。
四、空库存期间补贴减半。对库存的实物储备粮严格按照标准补贴到位。粮食一旦销出,其补贴按原标准的一半执行。
五、政府调控。根据粮食形势变化和市场供应需要,一旦政府决策冻结市级储备粮库存,承储企业必须绝对服从。同时政府将全额承担这部分粮食冻结期内因粮食市场价格下跌而造成的价差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