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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办理《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有关规定的通知

  (六)企业招聘的外地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赴港澳,必须是在该企业受聘工作半年以上的技术、业务骨干,并由该企业提供能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七)不同地区、部门之间互相借调人员组团赴港澳,须经出访人员所在单位分别审核后,统一由组团单位负责申报。
  四、因公通行证的审批
  因公通行证按照党政干部从严,企业人员按需办理的原则进行审批。
  (一)副厅级以上干部经市委书记、市长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各区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正职领导干部和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正职领导干部,由市长审批;其中党群系统的,经市长审核后,由市委书记审批。各银行正职领导,经上级行批准后,由市长审批。其他正处级干部,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三)赴港澳参加文艺演出、体育比赛,进行教育、科技、卫生交流,且需停留1个月以上的非经贸团组,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
  (四)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间的官方往来,或涉及政治及其他敏感问题的团组,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转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
  (五)申办半年以上多次往返以及需赴港澳停留1个月以上的团组,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转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
  (六)副处级以下人员(含副处级)及其他赴港澳事项,由市外事局审批。
  (七)我市因公派往港澳机构工作的常驻人员,由市府办报省府办审批。
  五、因公通行证的签注
  (一)因公通行证的签注为3个月一次、二次、多次和6个月多次的(其中多次往返每次停留期限一般为7天,最多不超过10天),由市外事局签发。
  (二)6个月以上多次往返签注,以及临时赴港停留期30天以上和赴澳停留期20天以上的,由市外事局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签发。
  (三)因公派往港澳机构工作常驻人员的签注,由市外事局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签发。
  (四)根据国港办和我省因公赴港澳的有关规定,我市党政及人大、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办理多次往返港澳因公通行证,因工作需要可办理3个月一次、二次签注。
  (五)临时受聘来汕工作的外地人员,原则上不办理多次往返港澳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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